中聯油脂苯駢芘超標事件・風險評估與溝通建議

食品安全 · 風險溝通報告

中聯油脂大豆沙拉油苯駢芘超標事件

風險評估與溝通建議

發布 2026-07-01(滾動更新) 污染物 苯駢芘 Benzo[a]pyrene(IARC 第 1 類致癌物) 檢出 8.1 μg/kg(限量 2.0,約 4.05 倍)
中聯油脂苯駢芘事件懶人包:上游中聯一批大豆沙拉油(批號 315-1150404、約 1,300 公噸)超標 4 倍,流向泰山(291 公噸)、福壽(421 公噸)、福懋(588 公噸);苯駢芘為 IARC 第 1 類致癌物;台灣與歐盟油脂限量對照 2.0 μg/kg、歐盟另有 PAH4 10.0 μg/kg;理性看風險、安心做選擇。
事件懶人包。本圖僅供衛教參考,數據以主管機關(食藥署、台中市食安處)與業者最新公告為準。

重點摘要

中聯油脂一批大豆沙拉油(批號 315-1150404)檢出苯駢芘(benzo[a]pyrene, BaP)8.1 μg/kg,約為我國食用油脂限量 2.0 μg/kg 的 4.05 倍。該批原料油約 1,300 公噸,分別流向福懋、福壽與泰山,再製成多項油品。依目前公開資料,本案較符合上游原料或製程污染事件,而非 2013 至 2014 年餿水油、飼料油事件那類蓄意摻偽。

從個人健康風險來看,苯駢芘屬基因毒性致癌物,重點是長期累積致癌風險,不是急性中毒。即使用極保守情境估算,也就是假設一名 60 公斤成人終生每天 30 至 40 公克食用油全部來自這批 8.1 μg/kg 的油,每日 BaP 暴露量約為 4.05 至 5.40 ng/kg-bw/day,暴露差距(margin of exposure, MOE)約為 1.3 萬至 1.7 萬。MOE 是「毒理參考劑量」與「實際暴露量」之間差了幾倍,數字越大代表離有害劑量越遠、越安全;國際上以 MOE ≥ 10,000 作為基因毒性致癌物「風險低、無需優先管理」的安全門檻,本案的 1.3 萬至 1.7 萬還在這條門檻之上(約為門檻的 1.3 至 1.7 倍),屬低度關切。以致癌斜率法估算,終生超額致癌風險也落在常用風險管理可接受區間內。真實暴露通常只是數週至數月內的部分餐食,風險增量會比上述極端情境低得多。

因此,正確處理方式是停用並退回受影響批號、追蹤官方與業者回收資訊、要求釐清製程污染來源;但已短期食用者不需恐慌,也不需為此就醫「解毒」。換成另一種油不能降低已發生的本批暴露;日後降低風險的關鍵是選擇來源明確、品管穩定、檢驗合格的油品,並避免重複高溫油炸。CKD 與透析族群同樣不需因此事件恐慌,也無證據支持因此調整透析處方或安排特殊檢查。


事件概況

污染物與超標倍數

本案問題批次為中聯油脂「大豆沙拉油」,批號 315-1150404,製造日期為民國 115 年 4 月 4 日(2026-04-04),有效日期至 2026-09-30。該批檢出苯駢芘 8.1 μg/kg。我國《食品中污染物質及毒素衛生標準》對「直接供食或作為食品加工使用之油脂,不包括可可脂」所訂苯駢芘限量為 2.0 μg/kg,因此約為限量的 4.05 倍

苯駢芘是多環芳香烴(polycyclic aromatic hydrocarbons, PAHs)的一種,也是食物加工與環境污染中常被用來監測的代表性基因毒性致癌物。

1,300 公噸流向三家下游業者

這起事件的特徵是「上游共用批次」污染,而非單一品牌單獨出包。該批約 1,300 公噸原料油於 2026 年 4 月 8 日至 10 日間分批出貨:

下游業者 出貨日 數量(約) 占比
福懋 4/8 588 公噸 45.2%
福壽 4/9 421 公噸 32.4%
泰山 4/10 291 公噸 22.4%
合計 1,300 公噸 100%

事件時序

  1. 中聯油脂於自主檢驗中發現該批大豆沙拉油苯駢芘濃度不符標準,並通知下游業者啟動下架與回收。
  2. 6/30 傍晚:食藥署接獲中聯依食安法主動通報;台中市食品藥物安全處亦接獲通報,啟動聯合稽查。
  3. 7/1 上午:食藥署會同台中市食品藥物安全處至中聯、福懋及福壽查核,確認該批油品流向福懋、福壽與泰山。
  4. 7/1 傍晚:食藥署再次接獲中聯通報,並公布受影響產品資訊。
  5. 7/1 晚間:台中市食品藥物安全處要求中聯停止相關產線製作與出貨,在釐清污染原因、完成改善並經檢驗合格前,不得恢復出貨。

不同公告與媒體報導對「何時取得檢驗報告」、「是否由下游客戶先反映」等細節仍有差異。本文採保守寫法:本案為業者自主檢驗發現異常後通報,污染來源與內部檢驗時間差仍待主管機關及業者後續釐清。


受影響產品清單

品項統計需避免混用不同基準。食藥署早期附件列為 15 項產品資訊;台中市後續清單則列出 21 筆產品/批號資訊,若以產品名稱計算約為 18 個品項。差異主要來自福懋產品後續補列,以及福壽 18L 大豆沙拉油有多個批號被逐列列出。以下採台中市後續清單整理,實際退貨仍以主管機關與各業者最新公告為準。

中聯油脂

產品 批號 有效日期
大豆沙拉油 315-1150404 2026-09-30

福壽實業

產品 批號 有效日期
福壽大豆沙拉油 3L C1160426K 2027-04-15
福壽大豆沙拉油 18L C2150426O 2027-04-14
福壽大豆沙拉油 18L C2150426P 2027-04-14
福壽大豆沙拉油 18L C2160426O 2027-04-15
福壽大豆沙拉油 18L C2160426P 2027-04-15
福壽健味香油 3L BL150426L 2028-04-05

福懋油脂

產品 批號 有效日期
益康大豆沙拉油 18L 20270411000408 2027-04-11
益康大豆沙拉油 18KG 20270413000408 2027-04-13
益康烹調油 18L 20270413000403 2027-04-13/2027-04-14
一級黃豆油 202604091315 2026-10-04

泰山企業

產品 批號
金酥耐炸油 18L 2027040801
沙拉油 18L 2027040901
環保鐵桶沙拉油 18kg 2027040901
泰山不飽和大豆沙拉油 2.6L×6 入(新版) 2027040901
泰山精選蔬菜油 3L×6 2027072506
泰山好理調合油 2L×6 2027072506
泰山大豆沙拉油 0.6L×12 入(新版) 2027041301
泰山歐式果實精華調合油 1.5L×6 入 2027101301
泰山好理調合油 0.6L×24 2027072504
泰山花生風味調和油 2L×6 入 2027100901

退貨與客服

業者 客服電話 目前處理重點
泰山 0800-079080 依業者公告辦理退貨;若有擴大預防性退貨條件,仍以泰山最新公告為準。
福壽 0800-236699 受影響品項以商用與經銷通路為主,應由經銷端、餐飲端與食品加工端盤點批號並配合回收。
福懋 0800-888255 應依最新批號清單盤點流向,停止出貨並辦理下架回收。
中聯 需釐清污染來源、改善製程與檢驗流程,經主管機關確認後方能恢復相關產線出貨。
消費爭議 1950 全國消費者服務專線。

本案性質:製程或原料污染,不等於摻偽

目前公開資料顯示,本案是中聯油脂生產的大豆沙拉油檢出苯駢芘超標,並經主動通報、下架、回收。這與 2013 至 2014 年餿水油、飼料油案的核心問題不同;後者是以非食用油混充食用油,屬蓄意摻偽與詐欺。

不過,對消費者的暴露評估而言,污染來源是否出於蓄意,不會改變已攝入苯駢芘的毒理意義。因此,風險溝通應同時避免兩種錯誤:一是把本案說成「地溝油」或「回收油」而製造不必要恐慌;二是因為業者有主動通報,就低估超標產品必須下架、回收與追查製程原因的必要性。

苯駢芘可能來自環境沉積、油籽乾燥、熱處理、精煉控制不當、燃燒煙氣接觸原料,或油脂重複高溫使用等途徑。單憑油中檢出苯駢芘,不能推論為摻偽;但只要超過法定限量,就必須依法停止販售並回收。


供應鏈問題:共同代製節點放大風險

本案之所以同時波及多個品牌,是因為三家下游業者共用同一上游油脂製造或代製節點。當上游同一批原料油出現污染,下游即使品牌不同、包裝不同、通路不同,也可能同時受影響。

這類結構的風險不在於「品牌數多」本身,而在於單一上游批號可透過分裝、調配與再製造,放射狀進入商用通路、食品加工通路與零售通路。後續管理重點應放在批號追溯、製程參數紀錄、原料驗收、批次放行機制,以及下游即時通知能力。


法律責任與稽查重點

食安法第 7 條要求食品業者進行自主管理。業者發現產品有危害衛生安全之虞時,應主動停止販售、辦理回收,並通報所在地衛生主管機關;未依規定通報者,依食安法第 47 條可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上、300 萬元以下罰鍰。

台中市食品藥物安全處已要求中聯停止相關產線製作與出貨,並要求業者釐清污染原因、完成改善、檢驗合格後才能恢復。若屆期未改善,依食安法第 48 條亦可能面臨新臺幣 3 萬元以上、300 萬元以下罰鍰。

因此,本案法律風險不能只看「有無通報」。後續仍需釐清三件事:第一,污染源是否與原料、乾燥、提油、精煉或儲槽管線有關;第二,業者是否在合理時間內完整通報所有流向與批號;第三,是否存在延遲、漏報、規避或隱匿。


苯駢芘是什麼

化學與毒理身分

苯駢芘(benzo[a]pyrene, BaP;CAS 50-32-8)屬多環芳香烴(PAHs),分子式 C₂₀H₁₂,由五個苯環稠合而成。它具親脂性,容易出現在高脂肪基質與食用油脂中。國際癌症研究總署(IARC)將 BaP 列為第 1 類人類致癌物。

苯駢芘(Benzo[a]pyrene,C20H12):五個苯環稠合而成的多環芳香烴。圖片來源:Wikimedia Commons(公有領域)。

致癌機轉

BaP 是典型的前致癌物(procarcinogen),需要經體內代謝活化後才形成具高度反應性的終致癌物。主要步驟如下:

  1. 第一相氧化:主要由 CYP1A1 及 CYP1B1 參與,生成環氧化物。
  2. 環氧化物水解:經微粒體環氧化物水解酶轉為 7,8-二氫二醇。
  3. 再活化:再經 CYP 氧化為 BPDE(benzo[a]pyrene-7,8-dihydrodiol-9,10-epoxide)。
  4. DNA 加合物形成:BPDE 可與 DNA 鳥糞嘌呤(guanine)N2 位形成共價鍵結。
  5. 突變與致癌:DNA 加合物若未被修復,可能造成 G→T 顛換;若影響 TP53 等關鍵基因,可能增加致癌風險。

BaP 也可作為芳香烴受體(aryl hydrocarbon receptor, AhR)的配體,上調 CYP1A1 轉錄,增加自身代謝活化。相對地,第二相解毒系統如麩胱甘肽 S-轉移酶(GST)可使親電子性代謝物與麩胱甘肽結合而降低反應性。個體風險受暴露量、代謝活化、解毒能力與 DNA 修復能力共同影響。

暴露來源

BaP 是有機物高溫不完全燃燒或熱裂解的產物,可見於煤煙、菸草煙霧、燒烤、炙烤、煙燻食品,以及部分高溫加工食品。就食用油而言,可能來源包括油籽原料端的環境污染、原料乾燥時燃燒氣體接觸、烘烤或高溫處理產生 PAHs、精煉控制不足,或儲運過程交叉污染。本案實際污染節點仍待調查。

無閾值風險模型

BaP 屬基因毒性致癌物,理論上沒有明確安全閾值;任何劑量均可能對應非零風險。因此,風險評估通常不使用每日可容許攝取量(acceptable daily intake, ADI)或耐受每日攝取量(tolerable daily intake, TDI)這類有閾值概念,而改用兩種方式:

  1. 暴露差距法(MOE):以毒理參考點除以估算暴露量。
  2. 致癌斜率法:以終生平均每日劑量(lifetime average daily dose, LADD)乘以口服致癌斜率因子(cancer slope factor, CSF),估算終生超額致癌風險。

這也是為什麼「超標 4 倍」不能直接等同於「中毒 4 倍」。超標代表產品不符法規,必須下架回收;個人健康風險則取決於攝入濃度、攝入量、暴露期間與體重。

PAH4 的意義

單測 BaP 可作為重要指標,但不足以完整代表所有具基因毒性與致癌性的 PAHs。EFSA 曾指出,部分 BaP 陰性樣本仍可檢出其他致癌性 PAHs,因此建議以 PAH4 作為更完整的監測指標。PAH4 包括:

歐盟油脂法規同時設有 BaP 與 PAH4 限量;台灣現行標準僅對 BaP 單項訂定限量。這是本案凸顯出的制度落差之一。


法規對照

台灣

我國《食品中污染物質及毒素衛生標準》係依食安法第 17 條訂定。該標準第 5 條規定,食品中其他污染物質及毒素之限量應符合附表三。附表三列明,苯駢芘於「直接供食或作為食品加工使用之油脂,不包括可可脂」之限量為 2.0 μg/kg

台灣現行附表三對油脂設有 BaP 單項限量,但未訂 PAH4 總量限量。

國際對照

體系 BaP(油脂) PAH4(油脂) 備註
台灣 2.0 μg/kg 未訂 依《食品中污染物質及毒素衛生標準》附表三
歐盟 Regulation (EU) 2023/915 2.0 μg/kg 10.0 μg/kg 適用於供最終消費者或作為食品原料之油脂,另有可可脂、椰子油等例外規定
Codex 未訂數值限量 未訂 主要採降低 PAHs 污染的作業規範

台灣的 BaP 限值與歐盟同級;差異在於歐盟另設 PAH4 總量限量。若只監測 BaP,可能低估整體 PAHs 污染輪廓。主管機關後續可評估是否增訂 PAH4 總量管制,並同步考量檢驗量能、業者成本與風險管理效益。


個人健康風險估算

結論先行

本案油品超標,依法必須下架與回收;但短期吃到超標約 4 倍的油,不等於急性中毒,也不代表個人癌症風險會出現可偵測的明顯增加。BaP 的主要健康顧慮是長期、累積、低劑量的基因毒性致癌風險。

方法一:暴露差距法(MOE)

採用 BaP 的 BMDL₁₀ = 0.070 mg/kg-bw/day 作為毒理參考點。假設:

估算如下:

一般風險溝通中,對基因毒性致癌物而言,MOE ≥ 10,000 常被視為低度健康關切。這裡要提醒:MOE 是「越大越安全」的指標,代表實際暴露量與可能有害劑量之間差了幾倍,差距越大越安全。上述估算即使在「終生每天所有食用油都來自問題批」的極端假設下,MOE 仍有 1.3 萬至 1.7 萬,優於(高於)10,000 這條安全門檻。

方法二:致癌斜率法

以終生超額致癌風險 = LADD × CSF 估算。CSF 採兩組值:

情境 假設 CSF 1.0 CSF 7.3 判讀
極端終生情境 終生每天 30–40 g 食用油全部來自該批;60 kg 成人 4.1–5.4 × 10⁻⁶ 3.0–3.9 × 10⁻⁵ 落在常用風險管理可接受區間 10⁻⁶ 至 10⁻⁴ 內
保守短期情境 暴露 6 個月後平攤至 70 年終生 2.9–3.9 × 10⁻⁸ 2.1–2.8 × 10⁻⁷ 風險增量極低

第二個情境仍偏保守,因為問題批在 7 月已啟動回收,且一般人不會整個暴露期間所有餐食都使用同一批油。若以實際購買、食用、家庭用量或外食比例估算,多數人的風險會再下降。

背景暴露對照

以每日用油 30 g 計算,該批油本身提供的 BaP 約為 0.243 μg/day,與 EFSA 過去估算歐洲人口全膳食平均 BaP 攝入量 0.235 μg/day 同一量級。這個對照的意義是幫助理解量級:即使使用保守假設,問題油增加的是低劑量、長期致癌風險,而不是急性毒性事件。

兒童與高敏感族群

兒童體重較低,且對部分突變型致癌物需考量年齡相依調整因子,因此不能直接套用成人風險估算。實務上應採取的處理很簡單:若家中有受影響批號油品,應立即停用並退貨;已短期食用者通常不需要因此就醫、抽血或安排影像檢查。若幼兒、孕婦或免疫低下者有特殊病況,應依原本疾病需求就醫,而不是把本事件當作急性中毒處理。


換油是否有用

對本次事件的答案

針對本次苯駢芘超標事件,換成另一種油不能降低已發生的本批暴露;真正有效的處置是停用、退貨、回收與追蹤批號。若某一瓶油屬於公告批號,無論它是大豆油、調合油或其他下游產品,都應停止使用。

換油可以作為未來一般飲食選擇的一部分,但不能取代批號管理。BaP 污染是原料與製程品管問題,不是「大豆油」這個油種本身必然造成的問題。任何油品只要原料受污染、乾燥或熱處理控制不良,或後續重複高溫使用,都可能產生或累積 PAHs。

不同油品的營養與熱穩定性

食用油可依主要脂肪酸組成粗略分為飽和脂肪酸(SFA)較高、單元不飽和脂肪酸(MUFA)較高、多元不飽和脂肪酸(PUFA)較高等類型:

油品 飽和脂肪酸 SFA 單元不飽和脂肪酸 MUFA 多元不飽和脂肪酸 PUFA 概略特性
大豆沙拉油 約 15% 約 23% ω-6 約 51%、ω-3 約 7% PUFA 較高
葵花油(傳統) 約 12% 約 24% 約 60–70% PUFA 較高
玉米油 約 13% 約 25% 約 55% PUFA 較高
紅花油 約 10% 約 15% 約 75% PUFA 較高
芝麻油 約 15% 約 39% 約 40% MUFA/PUFA 混合
芥花油 約 7% 約 62% ω-6 約 19%、ω-3 約 9% MUFA 較高,ω-3 比例較佳
橄欖油 約 17% 約 71% 約 10% MUFA 較高
棕櫚油 約 50% 約 38% 約 10% SFA 較高

就高溫穩定性而言,雙鍵越多越容易氧化;因此 PUFA 較高的油通常較不適合長時間高溫或反覆油炸,MUFA 較高的油相對穩定。這是烹調與脂質氧化的通則,但不是本次 BaP 超標的核心原因。就本案而言,重點仍是批號與品管,而不是單純改用某一種油。

「特定油護腎」的證據不足

有些說法會把本案延伸為「ω-6 種子油促發炎,所以應改用橄欖油或苦茶油護腎」。這個推論過度簡化。臨床營養建議通常著重總熱量、總脂肪、飽和脂肪、心血管風險與整體飲食型態,而不是把單一油種視為護腎處方。

以目前證據來看,較合理的建議是:避免反覆高溫油炸、控制總油量、以不飽和脂肪取代過多飽和脂肪,並選擇來源明確、檢驗合格、品管穩定的油品。沒有足夠證據支持因為本次事件而要求 CKD 病人全面改用某一特定油種。


CKD 與透析族群的風險溝通

苯駢芘可透過 AhR、CYP1A1 與氧化壓力路徑產生生物效應,因此容易讓人聯想到腎臟傷害。不過,目前人類證據多屬關聯研究與機轉研究,不能直接推論「短期吃到本批油會造成 CKD 惡化」。

需要區分幾個層次:

  1. 橫斷面研究只能顯示關聯:部分研究可見 PAH 代謝物與 eGFR 或 CKD 指標相關,但這類設計不能證明因果。
  2. 腎功能會影響代謝物測量:腎功能下降可能改變尿中代謝物排泄與血中濃度,使尿液或血液代謝物濃度不再單純代表外部暴露量。
  3. 共同暴露容易混淆:職業或環境高暴露族群常同時有熱暴露、重金屬、有機溶劑、空氣污染或菸草暴露,難以分離 PAHs 的獨立效應。
  4. 機轉合理不等於臨床因果成立:氧化壓力、發炎與纖維化機轉支持「PAHs 可能對腎臟不利」的假說,但不足以支持針對本次短期膳食暴露採取特殊醫療處置。

因此,對 CKD 或透析病人最恰當的說法是:停用問題批號、配合退貨、維持原本腎臟飲食與處方;不需因為這次事件加做特殊檢查,也沒有證據支持改變透析時間、透析膜或透析頻率。一般減害建議仍然適用:少油炸、少燒烤煙燻、避免重複使用油品、控制總油量,並選擇來源清楚的油品。


結論與建議

給一般消費者

給餐飲與食品加工通路

給主管機關

尚待釐清事項

  1. 污染發生在油籽原料、乾燥、提油、精煉、儲槽、管線或運輸哪一節點。
  2. 是否僅限批號 315-1150404,或鄰近日期、共線批次也需擴大調查。
  3. 下游成品是否同步檢驗 PAH4,以掌握整體 PAHs 污染輪廓。
  4. 商用通路、餐飲端與食品加工端實際流向及回收完成率。
  5. 中聯改善措施、復產條件與後續檢驗結果。

來源與依據

本文依據主管機關公告、業者公開說明、食品污染物法規、歐盟污染物限量法規,以及毒理與營養學文獻整理。主要依據包括:

本稿定位為風險溝通與公共衛生說明,不替代個別醫療診斷或法律意見。若後續官方更新批號、流向、回收率或污染原因,本文相關段落應同步修訂。